重庆市热处理行业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协会的名称为重庆市热处理行业协会(简称重庆热协,对外英文名称CHONGQING HEAT TREATMENT ASSOCIATION,简称CQHTA)。

第二条 本协会是由重庆市热处理行业的生产、科研、设计、院校等单位和团体以自愿参加原则组成的非营利性的地方性行业组织。

第三条 本协会的宗旨是: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根据国家的法律、法令、方针、政策,对企业的产品结构、技术方向、市场开拓、科学管理开展咨询服务,向政府主管部门反映企业的愿望和要求,代表和维护全行业利益及协会成员单位的合法权益,在企业和政府间起桥梁和纽带作用。

第四条 本协会是经重庆市民政局核准注册登记的社会团体法人,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重庆市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接受业务指导单位市经信委业务指导。

第五条 本协会的住所在重庆市重庆大学A区综合实验大楼106室。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协会的业务范围:

(一) 受政府部门委托,开展行业情况调查和全行业经济活动分析,根据行业发展动态和市场需求提出本行业中、长期发展规划及技术经济政策、法规等方面的建议,并参与有关活动。对企业的技术革新改造、项目引进、产品质量管理提出建议和导向,参与或组织本行业企事业单位的科研成果及新产品的技术鉴定和评审;

(二) 配合政府主管部门,按专业化协作原则,推动本行业的结构改革和调整,积极促进企业的横向联系和企业间技术合作;

(三) 开展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和技术交流,沟通行业信息,推广科技成果与经营管理经验;

(四) 组织全行业的经济技术情报活动,为会员单位提供本地及国内外技术、经济信息;

(五) 维护会员单位的合法权益,积极向有关部门反映意见和提出建议;

(六) 组织热处理工人、金相工人、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的培训,积极宣传和推广国内、国际新标准;

(七) 协调本行业企业间的经营合作、产销衔接和竞争中发生的问题,推动企业的技术进步和经营管理水平的提高;

(八) 与国内外同行的民间经济团体组织开展经济、技术等方面的合作交流活动;对技术引进项目开展咨询活动和提出可行性论证,并协助组织重大技术的消化掌握、协作攻关。组织举办本行业的地方性展览(销)会及全国展览和国际展览;

(九) 制定本行业的行规行约,规范市场秩序,鼓励平等竞争,并监督执行;

(十)编辑出版刊物和内部技术资料;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协会的会员为单位会员。专门从事热处理生产、热处理设备的制造、工艺材料制造及其它与热处理相关的工厂、科研院所、大专院校、设计院等企事业单位或相关的社会团体。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拥护本协会的章程;

(二) 有加入本协会的意愿,并愿意履行章程规定的义务;

(三) 遵守国家法令法规,积极参与行业活动;

(四) 根据工作需要,本协会可聘特邀会员。

第九条   会员的入会程序是:

(一) 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 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 由理事会授权秘书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力:

(一) 本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 参加本协会的活动;

(三) 获得本协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 对本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 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 执行本协会的决议;

(二) 维护本协会合法权益;

(三) 完成本协会交办的工作;

(四) 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 向本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并交回会员证。

会员如果3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协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 制定和修改本会章程;

(二) 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 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 决定终止事宜;

(五)按规定 进行表彰和奖励;

(六) 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可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4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需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 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 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 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四) 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五) 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六) 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七) 领导本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八) 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本协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在本协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二) 理事长、副理事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岁;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65岁;

(三) 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四) 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五)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一条 本协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不得超过最高任职年龄。

第二十二条 本协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任期4年(理事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

第二十三条   本协会法定代表人由理事长或副理事长担任。本协会的办事机构是秘书处,秘书长领导秘书处工作。

本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四条   本协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五条 本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 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决定;

第二十六条 本协会设立监事会,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监事会由3名以上监事组成。监事会设监事长1名,副监事长1名,由监事推举产生。

第二十七条    监事的产生和罢免

(一)   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二)   登记管理机关根据工作需要选派;

(三)   监事的罢免依照其产生程序。

     第二十八条   本会的负责人、理事、财务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二十九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列席理事会、会长办公会,并对理事会、会长办公会决议事项提出咨询或建议;

      (二)对理事执行本会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本会章程或会员代表大会决议的负责人、理事提出依程序罢免的建议;

      (三)检查本会的财务报告,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监事会工作和提出提案;

      (四)对负责人、理事、财务管理人员损害本会利益的行为,及时予以纠正;

      (五)向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本会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六)决定其他应由监事会审议的事项。

      (七)监事会每半年召开一次会议,监事会会议须2/3人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2/3人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三十条 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会章程,忠实履行职责。

第三十一条 监事会发现本会开展活动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协助其工作。监事行使职权所必需的费用,由本会承担。第五章   党建工作

第三十二条 本会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共中央办公厅《关于加强社会组织党的建设工作的意见(试行)》、中共重庆市委办公厅《关于加强社会组织党的建设工作的实施意见》等有关规定,本会设立特色党支部,开展党组织活动。

第三十三条 本会党组织是党在社会组织中的战斗堡垒,发挥政治核心作用。基本职责是保证政治方向,团结凝聚群众,推动事业发展,建设先进文化,服务人才成长,加强自身建设。

第三十四条 本会换届选举负责人前,应按规定将负责人人选报上级党组织审核。本会变更、撤并或注销,党组织应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实现本会领导班子和党组织负责人同步调整。

第三十五条 本会负责人应主动支持党建工作。本会积极为党组织开展活动、做好工作提供必要条件。党组织书记参加(列席)本会管理层有关会议。非党员社会组织负责人应接受邀请积极参加党组织开展的有关活动。将党建工作经费纳入管理费用列支,并将上级补助党组织的工作活动经费全额用于党建工作。

第六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六条 本协会经费来源:

   (一) 会费;

   (二) 捐赠;

   (三) 政府资助;

   (四) 在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 利息;

   (六) 创办实体的收入;

   (七) 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七条   本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八条   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九条 本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四十条 本协会配备专门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一条 本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二条 本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的财务审计。

第四十三条 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本协会的资产。

第四十四条 本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五条 对本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六条    本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八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七条 本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八条 本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审查同意。

第四十九条 本协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条 本协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五十一条 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九章 附 则

第五十二条   本章程修改后经2017年5月27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三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协会的理事会。

第五十四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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